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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ufc赌注网站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7-21 10:40:38

ufc赌注网站文件

校字(2022) 63

关于印发《ufc赌注网站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ufc赌注网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 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ufc赌注网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激发我校科技创新活力,确保科研活动坚 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民 族宗教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髙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教技〔201214号)、《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 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 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 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关于进一步 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 7号)、《关于扩大髙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 (豫科〔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科研经费包括:

一)纵向科研经费:指我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国家、 部委、河南省、南阳市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 研基地建设项目、人才队伍建设项目,以及从国家、河南省和南 阳市财政获得的科研专项经费。

二) 横向合作项目经费:指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委托 研究项目或咨询服务类项目等非政府部门财政拨款的项目。

三) 学校配套经费:包括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基金及 科研配套资助经费等。

第二章经费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 研经费管理体制,即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 的主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 务、人事、资产、审计、纪检监察、项目依托学院及项目负责人 各负其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 管理(包括项目的申报、立项、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结题验收、 成果鉴定、奖励申报等)与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 算、决算审核工作;负责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 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在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科学、 合理地使用项目经费。配合办理项目的财务检查、审计和验收。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纵向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的监管,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 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 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 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同时监督预算执行, 督促项目进度。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 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 目负责人要熟悉国家、省以及学校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 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 算和合同(任务书)对经费使用的要求,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 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 监督,可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开展审查或专项审计。

第三章经费收入管理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承担的所有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不 得截留、挪用、挤占和存放在校财务以外的其它任何单位,科研 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科研处凭经费到账证明、学校配套经费文件等, 统一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拨付手续,建立项目专用账号。

第十二条 学校引进髙层次人才时,按照学校引进人才政策 的规定,由学校配套的博士科研启动资金等髙层次人才专项科研 经费,由人事处协调科研处、财务处办理有关拨付手续,建立项 目专用账号。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 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由项目承 担单位转入我校的纵向科研项目协作课题经费,按纵向科研经费 管理。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 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购建 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鼓励共享、试制、租赁外 单位仪器设备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二) 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低值 易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 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其他相关业务费。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实施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 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以及校内单位测试需要支付的费用;校 内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划拨要附费用明细等依据。

四) 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 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 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 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 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 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 费用。

六)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 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 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学校须是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 单位。

七)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 研究的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学校非在职员工以及项目组临 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额度由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学 校不设劳务费比例限制,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中预算执行。 项目聘用人员应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 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专为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其劳务费开 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 劳务费科目列支。

八) 业务协作与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中,因洽谈合 同、项目组调研考察、接待专家、召开研讨会、鉴定会等活动而 支出的相关费用。该项费用支出不能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25%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 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项目组、课题管理相关的 工作人员。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 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经费使用计划、 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该课题无关的 其他开支,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支出票 据小于0.5万(含0.5万)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依托学院院长 审批后报财务处进行报销;超出0.5万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依 托学院院长、科研处审批后报财务处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鉴定费 等支出采取实名制,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内人员劳务费发 放须提供姓名、工号(或学号)、费用额度,发至本人个人银行 账户,以零现金方式支付;校外劳务人员的劳务酬金发放须提供 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号、开户行、银行卡号、费用额度, 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对人员资格、标准、姓名和 身份证号的真实性等负责,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假冒领科研 劳务费。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转拨管理。科研经费转拨有以下两种情 况:

(一)联合申报转拨:指以学校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其他单 位共同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全部科研经费由资助方拨至学校, 再由学校按科研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将其中的子课题经费转拨 至其他单位。联合申报转拨必须在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 研合同或补充合同中载明各承担单位的科研任务、需转拨科研经 费数额等,如该项目单独设有间接经费,则间接经费也需转拨。

(二)协议转拨: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将部分研 究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而发生的科研经费拨付行为。协议转 拨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经费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研合同 及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明确协作方应承担的科研任务、协作费 数额等,如该项目单独设有间接经费,则间接经费也需转拨。项 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 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到达学校账户的横向合作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原则上 不允许转拨。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事业编制科研人员的工资、奖 酬金、各类津贴补贴、各类保险等,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 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各项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各 种福利性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如有为个人牟 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 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启动实施后,不得无故中止。因特殊原因确 须中止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学院 院长审核后,报科研处批准,中止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由项目原 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并报科研处批准后, 由新更换的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或脱岗后,其依托我校申报 的科研项目及经费不以任何形式外拨、外转或挪用。学校支持在 研项目继续在我校完成并按要求结项,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指定 项目委托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使用经费;不同意在我校继续完成 和结项的,科研项目上报项目下达部门申请中止,项目经费按项 目下达部门相关规定原渠道返回。项目结项后结余经费按学校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科研经费的配套管理

第二■—条以我校为主持单位获得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 项目,学校按项目级别、类别和实到经费提供经费配套。对于研 究内容、题目相似或相近的项目,被不同部门立项时,按最髙标 准资助,不重复资助。

一) 国家级科研项目、教改项目按1:1.5进行配套。

二) 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教改项目按1: 1进行配套;省 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教改项目按1:0.8进行配套;省部级一般科 研项目、教改项目按1:0. 7进行配套。

三) 市厅级重大科研项目、教改项目按1:0. 7进行配套; 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教改项目按1:0.6进行配套。市厅级一般 科研项目、教改项目按1:0.5进行配套。

四) 上级部门下达了立项文件但无财政拨款的项目(一般 为指导性计划项目):

1. 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项目,每项支持经费10万元;人 文社会科学、软科学项目和教研项目,每项支持经费5万元。

2. 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项目, 每项支持经费4万元;人文社会科学、软科学项目和教研项目, 每项支持经费2万元。

3. 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一般项目:自然科学项目: 每项支持经费2万元;人文社会科学、软科学项目和教研项目, 每项支持经费1万元。

4.  市、厅级重点项目:自然科学项目,每项支持经费0.6 元;人文社会科学、软科学项目和教研项目,每项支持经费0.3 万元。

5.  市、厅级一般项目:自然科学项目,每项支持经费0.4 元;人文社会科学、软科学项目和教研项目,每项支持经费0.2 万元。

6. 南阳市社科规划课题0. 1万元/项;南阳市职业教育教学 改革课题0. 1万元/项。

五)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配套经费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 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报科研 处审核后办理。

第六章科研经费的决算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 部门编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财 务收支明细账,对发生的科研经费支出进行归类汇总,如实编报 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并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 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财务处对账表不符的科研经费决 算报告,不予盖章确认。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报送一份科研经费 决算报告存档。

第二十四条因科研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需在科研合同正 式签订之前或科研经费未能及时到达学校账户的情况下,用学校 经费预支开展科研工作,应事先提出“预支使用科研经费申请", 经学院院长、科研处、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 相关手续,待科研合同正式签订、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之后, 及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科研经费转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项目结余经费,由学 校统筹使用。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 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 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 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办法按照学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项目依托学院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审批把 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合规使用。对于科研经费使用违反上级主 管部门或项目下达部门相关规定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限期纠正、 追回经费、暂停经费使用、中止项目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科研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监督与检查,同 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下达部门进行年度或中期检查,对于 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暂停 经费使用或中止项目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可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不定期检 查,及时发现问题,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可对科研项目不定 期开展科研绩效评价,以提髙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可定期对科研经费的 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确保 科研经费合法、合规和合理使用。

第三一条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或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 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中止科研经费使用:


一) 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又没有相应 整改措施。

二)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

四) 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

五) 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

六) 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 出结项时间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

七) 项目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 一致的,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级别以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

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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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1日印发

(共印50份)